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11月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6年8月31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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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6年7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乌海市、阿拉善盟、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的相关旗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牧、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标准化、能源、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自治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洪防凌减灾、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污染防治、盐碱地改良、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加强协同创新,推动关键性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九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保护优先,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第十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区域联防联治,加强治沙、治水、治山全要素协调和管理,在河套—土默川平原区、黄土高原土地沙化区、内蒙古高原湖泊萎缩退化区等重点区域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天然林和草原保护修复,培育健康稳定、功能完备的草原、荒漠、湿地、森林生态系统。
第十一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规模化防沙治沙,推进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等沙化土地治理,科学恢复沙地植被。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连片沙化土地,实行封禁保护。
第十二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防治,落实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以多沙粗沙区为重点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工程,减少输入黄河泥沙。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地保护和管理;建立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监测网络,加强国家重点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境的保护修复,推进濒危野生动植物扩繁中心建设。
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的建设、管理涉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应当满足防洪和河道、湖泊管理保护要求,并保障防洪、河湖治理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开展。
第十四条 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所在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采取强化节水、禁采限采、调整种植结构、退减灌溉面积、水源置换等综合措施,压减地下水超采量,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第十五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生态保护,严格落实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因地制宜推广免耕、少耕、秸秆覆盖还田等保护性耕作,加强盐碱耕地改造,提升耕地质量。
第十六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提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效果。鼓励具备条件的矿区开展土地规模化综合治理、相邻矿区企业实施集中连片综合治理。
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十七条 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粮食安全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生态修复用水,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黄河水量调度计划,制定自治区黄河水量年度用水计划,并根据水情、雨情和用水需求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加快推进引黄灌区现代化改造,健全灌区灌排工程长效管护机制,科学管控灌溉用水,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发展旱作农业。
第二十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工业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实施管网改造、工艺升级、设备更新等节水技术改造,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乡节水配套设施和农村集中供水设施,推广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实施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黄河流域公共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开展节水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黄河流域洗浴、洗车、水上娱乐、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和人工滑雪场等经营场所应当安装节水设施,采用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
第二十二条 黄河流域国土绿化应当充分考虑天然降雨条件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林草植被类型和密度,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优先选择耐旱、节水的乡土适生植物,加强林草节水灌溉基础设施建设和节水林草科技产品推广应用。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保障“三北”工程等国家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合理用水需求。
第二十三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矿坑(井)水、集蓄雨(雪)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生态景观以及公共卫生间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第二十四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鼓励和引导再生水的开发利用。
黄河流域再生水水价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使用地下水的已建高耗水工业项目,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有条件的,应当将地下水水源替换为非常规水源或者地表水水源。
第二十六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矿坑(井)水综合利用,提高矿坑(井)水的利用率。采矿企业应当制定矿坑(井)水综合利用方案,在采矿作业中优先使用矿坑(井)水。
第四章 防洪防凌安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黄河流域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黄河干支流、湖泊、中小河流和山洪沟治理,加强堤防、水库、水闸、淤地坝等工程建设,组织实施病险水库、水闸、淤地坝除险加固和山洪、泥石流灾害防治,加强堤防维修养护,健全流域防洪防凌工程体系,提升洪水和凌汛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八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并组织实施。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黄河防御洪水方案,组织编制和实施黄河有关支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制定防汛应急预案,有防凌任务的应当编制防凌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洪水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演洪水过程及灾害影响,制定优化防洪工程调度预案和防御措施,提升汛情应急处置能力。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强化监测设施建设和气象、水文等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高暴雨和洪水、凌汛预报精准度。
第三十一条 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以及岸线分区保护和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库区管理保护、淤积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维护水库库区和库容安全。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黄河流域污染防治,应当统筹推进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城乡生活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大黑河、无定河和乌梁素海等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第三十六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工业园区等区域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指导科学合理减量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施农田退水污染综合治理,防治畜禽、水产养殖等造成的污染,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
第三十八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施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响应,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第三十九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筛查评估,明确管控重点地区、行业、企业,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强化对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新污染物风险防控。
第六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条 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第四十一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化生态环境、水资源等约束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空间结构,健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乡村布局,统筹生态保护与乡村发展,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优化黄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产业园区特色化集约化发展,提高现代产业竞争力。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资金、土地、能耗等要素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组织推广应用工业节能、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第四十三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加快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能源替代。因地制宜发展清洁低碳能源,推进库布其、腾格里、乌兰布和等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
第四十四条 鼓励、支持新能源、稀土新材料、煤基新材料、石墨烯、氢能、生物制药、生物育种、草业、乳业等优势领域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加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增强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第四十五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提倡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四十六条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依托内蒙古多民族文化融合、农耕文明与游牧文明相互交融的特色,加强黄河文化遗产整体性、系统性保护,深入挖掘黄河文化的时代价值,提升黄河文化传承能力。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田水利、传统习俗、艺术文学、天文历法、中医药、黄河地名文化等黄河文化和治河历史的研究,阐发黄河文化蕴含的精神内涵、道德规范和优秀传统,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化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黄河文化和治河历史研究。
第四十八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全面开展黄河文物资源专项调查,掌握文物资源及保护情况,建立健全黄河文物资源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套世界灌溉工程遗产、阴山岩刻遗址、阿尔寨石窟遗址、十二连城城址、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萨拉乌苏遗址等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推进传承体验设施建设,加强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
第五十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青山抗日根据地旧址、桃力民工委旧址、延安干部学院城川旧址、乌兰夫故居等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遗迹和文物的保护,推动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传承弘扬黄河红色文化。
第五十一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具有黄河流域特色、体现黄河文化精神的文学、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摄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城乡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整合黄河流域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打造黄河流域知名旅游目的地,培育黄河文化旅游品牌。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展示和弘扬黄河文化。
第五十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创作反映黄河流域历史文化、风土民情、发展成就、时代风貌等内容的舞台艺术、影视等文艺作品,繁荣发展乌兰牧骑事业,支持具有黄河文化特色的基层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建设,继承和弘扬具有地域特色的黄河文化。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文化的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推动黄河文化传播,提高黄河文化影响力。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第五十五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开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保护工作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关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第五十七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惩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八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短缺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亟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统筹生态保护与修复。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要求,《条例(草案)》对防沙治沙、水土流失防治、自然保护地建设、地下水超采治理、耕地生态保护、矿区生态修复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二)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条例(草案)》与《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相衔接,明确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细化了农业、工业、服务业节约用水措施,完善了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等制度。
(三)深化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规定黄河流域污染防治应当统筹推进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城乡生活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健全了地下水环境风险调查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农业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新污染物管控等机制。
(四)推进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规定城镇发展应当强化生态环境、水资源等约束,补充细化了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清洁能源以及科技创新、绿色消费等方面的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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