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第一百零一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重视和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决议〉等4件决议、决定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重视和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决议》等4件决议、决定的决定
(2026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
一、《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重视和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决议》(1995年4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二、《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议》(1996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加强大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议》(2002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决定》(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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