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厅发〔2025〕9号
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办公厅各局处,各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履职需要,办公厅重新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以下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部门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各部门、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前提是服务事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未纳入《目录》的事项和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目录》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办公厅财务审计处牵头负责《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为加强与预算编制工作衔接,《目录》的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调整程序比照编制程序进行。
四、各部门、单位在《目录》执行过程中,要加强与财务审计处联系沟通,确保机关工作合规开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5年6月4日
供稿:财务审计处
编辑:席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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