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对自治区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开展集中清理。本次清理主要针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明显滞后于社会实际情况发展变化,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9月30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条例请登录内蒙古人大官网“自治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或内蒙古人大微信公众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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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4年8月29日
供稿: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辑:席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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