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内蒙古人大
发布时间: 2023-09-28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11月下旬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10月31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刘雅丽

  联系电话:0471-6600694(传真)

  电子邮箱:416569804@qq.com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3号

  邮政编码:010020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各民族群众共同富裕,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维护国家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边境地区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包括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乌拉特后旗、乌拉特中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四子王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含乌拉盖管理区)、二连浩特市、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额尔古纳市、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满洲里市和扎赉诺尔区。

  本条例所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指涉及边境地区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本级旗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到边境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坚持稳边、固边、强边、安边、睦边、富边系统谋划、一体推进,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应当全面建立经济体系、社会治理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基础设施条件、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全面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格局,实现边防安全稳固、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团结进步、边民安居乐业,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五条 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自我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实行产业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民族团结与边疆稳定相结合、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政策扶持与社会多元投入相结合、多方帮扶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地区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边境地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边境地区发展协调保障机制,在规划布局、政策扶持、项目安排、资金配置、要素保障、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统筹解决促进边境地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促进边境地区发展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边境地区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整合各类资源、组织动员各方力量促进边境地区发展。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边境地区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扶持和促进边境地区发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优势,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对促进边境地区发展给予支持。

  第九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文化教育、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旅游开发、捐资捐助等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工作。

  第十条 边境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发展扶持政策,结合自身发展和优势特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做大优势特色产业,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章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大力培育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示范单位,重点在机关、企业、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学校、连队、宗教场所、网络等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并逐步实现创建工作社会全覆盖。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边境地区打造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守边固边的旗市区、乡镇苏木、嘎查村(社区)、连队等示范典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着力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积极引导各民族在文化上相互尊重、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各族群众逐步实现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推进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加快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边境地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积极营造边境地区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

  第十五条 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坚定不移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确保各民族青少年掌握和使用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积极推进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涉民族领域意识形态斗争,深入开展对涉民族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强化监测预警,依法处理解决涉民族因素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建设和维护边防基础设施时,要保证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要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迁徙、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并且不得损害陆地国界与边防基础设施之间领土的有效管控。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将边境地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相关规划和计划,并推动纳入国家有关规划中。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边境地区所在地的盟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边境地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形成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边境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升级改造,加大边境地区农村牧区公路补助力度,发展农村牧区公交客运,提升农村牧区客运服务水平,改善边境地区农村牧区交通条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边境地区道路改造、升级和连通工程建设,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危桥改造、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完善农村牧区运输通道和区域路网布局,构建内联外畅的现代化运输网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沿边铁路建设,加快边境地区铁路既有线路扩能改造,完善口岸后方铁路集输运系统,提升沿边路网质量,促进内外联通的交通网络覆盖。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边境地区机场建设,合理有序提升既有机场容量,因地制宜建设边境通用机场,提升交通便利和应急保障能力。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边境地区特别是沙漠、戈壁、荒漠地区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建设,提高储电能力。开展农牧网巩固提升工程,重点支持边境地区农村牧区电网巩固提升电力服务能力,支持推动电力外送通道建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边境地区集中农牧户用电规划,持续推进供电设施建设和改善升级,逐步解决边境地区集中农牧户生产生活用电需求。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免除对边境地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大中型灌溉渠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通讯建设、生态建设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饮用水安全、饮用水质量、水旱灾害防治、农田节水灌溉等水利工程建设,构建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等兴利除害的水利保障网络,持续提升边境地区供用水保障能力、饮水安全水平、防灾抗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边境地区通信网络建设,深化移动和光纤宽带网络覆盖,逐步提升通信网络服务能力。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通讯设施在用电、森林草原征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引导通信企业参与边境地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政企合作,多方协同联动,共同推进边境地区通信网络发展。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支持边境地区加快城乡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物流网络、冷链网络和电子商务运营网络,培育和壮大边境地区电子商务市场,推动农畜产品网络销售,建设智慧电商物流园区,建设区域性网购商品集疏分拨中心。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抵边嘎查村建设,推进抵边嘎查村危房改造、道路维护、供水供电供暖保障、人居环境治理、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改善抵边嘎查村民、居住一线边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边境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绿色经济,支持符合边境地区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产业项目向边境地区优先布局,加大对特色产业的扶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因地制宜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统筹产业振兴规划,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集中投入。对符合产业政策、带动作用强的产业和项目,从规划引导、项目安排、要素配置和财税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通过开发资源、培育产业、开拓市场等形式推动边境地区产业发展,对在边境地区投资兴办的企业落实财政、税收、金融、土地、林草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边境地区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创建生态工业园区。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走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路子,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边境地区建设产业园区,打造涵盖生产、加工、流通、科技、服务于一体的产业集群;优先支持重点边境地区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物流和经济合作区;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边境地区营商环境建设,健全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提升企业开办、运营、退出便利化水平,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边境地区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支持推动边境地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牧业产业强镇、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建设,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布局未来产业,巩固壮大实体经济。

  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边境地区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乡村牧区特色产业,构建上下游相互衔接配套的全产业链,促进家庭经济、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协同发展。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推进边境地区高标准农田和现代化草牧场建设,实施耕地提质改造工程和农田灌排工程,推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因地制宜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森林康养、家政服务、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采取多种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务知名品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培育边民互市贸易加工产业、符合地方实际的特色物流产业和商品商贸中心。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边境地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打造旅游精品线路。依托边境地区自然景观和特色文化优势,打造边境特色旅游品牌,提高边境旅游服务能力。支持边境地区创建全域全季旅游示范区,推动旅游业差异化协同发展。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特别是抵边苏木乡镇、嘎查村立足特色优势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民族手工业、民族医药、民族文化和边境旅游等兴边富民特色产业,推动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合作平台,健全区域合作共建机制,统筹安排自治区内经济发达地区与边境地区产业共建、项目对接等,提升边境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对口帮扶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绩效评估导向,在试点示范和安排财政补助时对边境地区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民生发展保障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动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边境地区转移,补齐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短板,提升边境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第四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边境地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边境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边境地区建设产业聚集、商贸流通、生态宜居的中心城镇。加强地处重要战略方向和关键通道节点、经济社会发展潜力较大、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边境城镇建设。开展兴边富民行动中心城镇建设,提高抵边一线城镇产业支撑和人口集聚能力。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加强市政设施建设,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边境地区人民群众居住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边境地区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提升边境地区公共服务水平,逐步改善边境地区教育、文化、医疗和卫生等公共服务。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将边境地区旗市区列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对象,建立健全边境地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机制,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四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边境地区新农村建设,支持边境地区实施农村牧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危房改造、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生活污水治理等项目建设,改善边境地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边境地区教育的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发展基础教育,改善边境地区办学条件,提升边境地区学校办学能力,推进边境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引导自治区内优质学校到边境地区开展共建帮扶活动,改善和提升边境地区义务教育水平。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改善边境地区教师生活保障,改善中小学寄宿生生活条件,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推动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确保边境地区学生公平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对边境国门学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教育对外服务能力,形成完整的边境地区教育体系。

  鼓励社会资本在边境地区依法捐资办学和发展民办教育。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境地区医疗卫生体系服务能力和疫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鼓励自治区相关医院与边境地区医院开展对口帮扶,共建医疗联合体。健全和完善边境地区旗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抵边卫生院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第四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边境地区社会保障水平,支持边境地区养老、托育、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四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边境地区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就业信息、政策指导、权益保障等服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境地区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积极扶持抵边居住群众及其子女创业、就业,有效解决抵边居住群众就近就业问题。

  第五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优先支持有条件的边境地区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边境地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以及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加强苏木乡镇、嘎查村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

  第五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守边固边项目支持力度,在守边固边项目申报条件设置上给予优惠政策。给予人口稀少边境地区差异化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广大退休干部、回乡大学生、外出务工人员、复转军人等到边境地区守边护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抵边村镇、生产放牧点建设。鼓励边境地区群众搬迁到边境一线的嘎查村居住。

  第五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点建设,因地制宜探索开展流动服务,面向偏远嘎查村开展“送服务、暖人心”进村入户行动,为边民提供送水、送生活物资、送医送药等服务。

第六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边境地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边境地区绿色发展,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第五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大力推进边境地区实施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草原保护修复、水土保持、湿地保护、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在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

  第五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支持边境地区发展清洁能源,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和能源利用战略的发电项目,推动电网升级改造,推动分布式电网建设。

  第五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大对边境地区自然保护地等生态环境区域的保护力度。

  第五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资源、水资源、流域环境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制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纳入生态补偿范围,逐步加大对边境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力度。

  支持有条件的边境地区积极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

第七章 对外开发开放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边境地区优势布局,加强与相邻国家在能源、矿产、基础设施、农牧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合作。支持边境地区全面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建设我国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边境地区产业、贸易、通道和平台建设,在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开放合作平台和边境口岸建设,鼓励口岸腹地一体化发展地区先行先试,促进互联互通设施建设,提升投资贸易促进、园区及产业发展规划、信息化应用、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水平。吸引境内外企业、产业入园发展,推进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发展特色化、品牌化服务经济。推动与相邻国家建立区域合作,支持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边境地区建设边境旅游试验区、跨境旅游合作区。

  第六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功能和布局,加强边境口岸建设和运行维护,提升边境口岸安全、综合服务能力和便利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我区与周边国家相关地区联络机制,积极拓展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多渠道开展经贸活动,为企业畅通国内外市场提供便利。

第八章 保障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边境地区发展的财政稳定投入增长机制,统筹利用相关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边境地区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边境地区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讯、信息、公共服务、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均衡通达程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在重点边境地区投资兴办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六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支持边境地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政策,鼓励和吸引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向边境地区流动。

  第六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严格执行产业准入环保要求。淘汰高污染、高耗水、高排放的落后产能,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节能减排措施。

  第六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边民参与守边固边工作机制,组建人员稳定、素质较高、技能全面的农牧民护边员队伍。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边民补助政策和护边员补贴政策,逐步提高边民及护边员补贴标准,持续做好边民补助和护边员补贴发放工作,确保中央和自治区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第六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着力提升边境地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

  第六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的社会治理。推进立体化边境防控体系建设,持续构建完备配套高效运行的依法治边体系,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公共安全、边疆安全稳定。

  第六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巩固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局面,优化群防体系力量建设,提高边境防卫管控能力。推进“智慧边防”建设。

  第七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促进边境地区发展的专项工作报告,将促进边境地区发展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支持边境地区发展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区横跨三北,毗邻俄蒙,边境线长4263公里,约占全国陆地边境线总长的五分之一,沿边一线有7个盟市、20个旗(市区),抵边苏木乡镇64个,抵边一线有169个嘎查村,常住人口约7.1万人。边境地区地处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是国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多年来,随着国家兴边富民规划的贯彻落实,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存在许多短板和弱项,不能适应新时代推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边境地区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边境地区发展的方针政策,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边境地区发展的决策部署,从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惠边政策转化为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推动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对于进一步促进边境繁荣发展、边民团结幸福、边防安全稳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9章,7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条例(草案)总则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边境地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关于边境地区发展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边境地区发展的决策部署,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工作机制、协调机制、政府职能等。

  (二)条例(草案)分则

  1.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部分。该部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就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等作出规定。

  2.基础设施建设部分。主要围绕边境地区重要战略地位,对加快推进边境地区水、电、路、讯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职责,进一步提升强基固边效能做出了规定。

  3.产业发展促进部分。主要围绕扎实推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培育优势特色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和平台建设、推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推进旅游业发展和产业融合发展做出了规定。

  4.民生发展保障部分。主要围绕提升边境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为目标,对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城乡融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新农村牧区建设、加强边境地区教育、医疗、文化、创业就业、住房安居等方面的民生建设,鼓励边民抵边居住等作出了规定。

  5.生态环境保护部分。该部分以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根本目标,对贯彻新发展理念,发展清洁能源、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等作出规定。

  6.对外开发开放部分。主要围绕加强区域合作、提升口岸综合服务能力、拓展对外经贸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规定。

  7.保障监督机制部分。主要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财力保障、优惠政策落实、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建立健全守边固边工作机制等方面支持边境地区发展,并对实施监督、法律责任做出了原则规定。

供稿: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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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席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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