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2023年7月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7月5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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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3年6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度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支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服务和促进国家向北开放。
第四条 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统筹谋划、制度引领、优势培育、内外联动、协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筹部署、指导推动、督促落实等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并进行动态调整。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清单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各项工作。
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
贸促会、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参加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加强与国际商协会联络交往,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第二章 提升桥头堡功能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平安、效能、智慧、法治、绿色口岸建设,发挥口岸经济集聚和辐射功能,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
第八条 口岸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口岸功能定位,完善口岸各类服务功能,构建定位明确、重点突出、功能互补的口岸发展格局。
第九条 自治区口岸管理部门对全区各口岸功能布局、发展重点实施分类指导,在扩大开放、建设投入、功能拓展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措施,构建综合枢纽口岸引领带动、重点专业口岸突出优势、普通口岸协同互补的新格局。
第十条 口岸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口岸城市建设,提升人口产业集聚能力,强化口岸城市对口岸功能的支撑作用。
第十一条 综合枢纽口岸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打造综合枢纽口岸,以国际贸易、物流仓储、加工制造为主导,加强铁路、公路、航空口岸通关、产业、物流、仓储等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和智能化改造。
第十二条 重点专业口岸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点专业口岸扩能改造,重点实施口岸通道、智能通关、查验设施等能力补强工程,加快推进跨境铁路互联互通建设,全面提升口岸通关能力,支持打造千万吨级以上境外大宗矿产资源进口专用通道和战略资源大型储备基地。
第十三条 普通口岸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普通口岸差异化协同发展,完善普通口岸通关服务保障功能,做精做强口岸通道功能,为跨境人员往来、货物贸易通关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欧班列主通道作用,以中欧班列为载体加强与沿线国家跨境商务和物流贸易合作,组建国内重要节点城市班列运营平台公司战略联盟,搭建与中欧班列沿线国家经贸合作新平台。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中欧班列开行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优化班列开行布局,加强与内陆和沿海省份中欧班列始发地对接,推进中欧班列扩容提质。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发展多式联运,创新多式联运组织模式,健全集疏运体系,促进运输结构调整,强化技术装备升级,提升多式联运运输效率、承载能力和衔接水平。
第十七条 口岸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铁路、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以跨境通道和口岸建设为重点,对接口岸集疏运设施网络,提升口岸集疏运能力。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内外联通的开放物流体系,构建区域物流合作机制,建设东中西区域物流通道网络和供应链协同分工体系,全面融入国内大循环。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进通畅、高效的综合运输大通道和物流大通道建设,优化通道沿线产业布局与分工合作体系,发展物流通道经济。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海关、邮政、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国家物流枢纽、综合货运枢纽布局建设国际寄递枢纽、邮政快递集散分拨中心,完善邮件快件进出境一体化设施,提升跨境寄递能力。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通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快速便捷信息通信网络,参与“一带一路”陆海天网四位一体联通和信息走廊建设,推动国际互联网转接点、国际数据专线等建设。
第三章 发展泛口岸经济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泛口岸经济发展,统筹口岸、通道和各类开发开放载体,贯通交通联运主通道,形成口岸带动、腹地支撑、边腹互动格局。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面向腹地的重大基础设施、重要枢纽节点城市、货物集疏中心和产业园区建设,增强腹地支撑能力。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自治区口岸与腹地盟市协同发展,与其他省份口岸之间的通关协作、物流合作和联动发展,搭建跨区域合作平台,有效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物流、贸易和产业联动发展,推动进口资源在口岸和腹地产业园区落地加工,促进过路经济向落地经济转变。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进境外物流园区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和海关监管场地建设,建立新型外贸物流网络,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发展改革、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动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及发展,支持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海关、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国家物流枢纽,建好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国际贸易和保税加工。
第二十九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相应类型的保税物流中心和综合保税区;提升现有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运行质量,加快综合保税区运输专用线建设和相关落地加工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创新发展口岸边民互市贸易区,扩大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范围和规模,推进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引导互市贸易向加工、投资、贸易一体化方向发展。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综合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跨境旅游合作区、边民互市贸易区、国际物流园区等各类开发开放平台载体建设,并推动各类开发开放平台载体协同发展。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健全区域合作协作运行机制,优化要素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全面增创发展新优势。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协同发展,探索与周边省区市建立统一规划、合作共建、协同管理、利益共享的合作新机制。
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探索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支持跨区域共建产业园区,形成优势互补、相互支撑、合作紧密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要求,精准制定区域发展政策,调整优化产业基地布局,推动自治区东中西部差异化协调发展。
第四章 拓展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构建内外统筹、融合互动的内外贸融合发展新格局。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优化贸易方式和进出口商品结构,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协同发展水平。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增强贸易创新能力,强化制造业创新对贸易的支撑作用,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贸易有机融合,加快培育新动能。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优化货物贸易结构,引导企业开拓重点市场、扩大进口来源,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渠道开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培育发展外贸新业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市场采购贸易,支持海外仓建设和升级发展,增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能力。
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完善服务贸易发展机制,推动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探索发展数字贸易多元化业态模式。
第四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贸易和双向投资协调发展,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
第四十二条 支持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到境外开展实物投资、股权置换、联合投资、并购重组;鼓励专精特新企业通过小比例参股、共建研发中心、初创企业投资、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开展境外投资。
第四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引导企业防范风险,加强境外投资安全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安全巡查,推动自治区境外投资企业和机构强化各类风险防范措施。
发展改革、商务、公安机关、自然资源、能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境外投资政策、风险防范、金融、法律实务、原产地规则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的安全风险防范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力。
第四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化投资环境,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推动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章 强化开放型经济发展支撑
第四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资金项目引进方式,打造一流开放发展环境,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强化开放型经济发展支撑。
第四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发挥招商引资主体责任,加强招商引资要素保障,强化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力度,推动签约项目落地。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就业、税收、技术层级、投资额度、经济贡献等指标,分产业、分盟市确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并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四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牧、林业和草原、能源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围绕自治区确定的产业发展规划及重点产业链,统筹考虑本地区生态环境、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发挥链主企业带动作用,持续精准招商。
第四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国际间友好城市对接、举办经贸合作活动等方式搭建海外招商平台,拓展招商渠道,扩大引进外资规模。
第五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搭建企业家交流合作平台,大力引进培育企业家人才,发挥企业家在把握创新方向、凝聚人才、筹措资金等方面作用。
第五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构建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多元化现代产业新体系。
第五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特色优势,统筹谋划现代能源、加工制造、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军民融合、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性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大可再生能源替代力度;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型化工、生物医药、现代能源、节能环保等优势特色产业。
第五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应当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积极引进高端装备、信息技术、通用航空、绿色冶金等新兴产业,推进清洁生产,加快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五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牧、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全方位、高标准构建现代化农牧业发展体系,以扩大数量、提高质量、增加产量为重点,打造农畜产品生产加工产业集群。
第五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跨盟市打造大景区,大力发展跨境旅游,推动旅游业差异化协调发展。
第五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和现代农牧业深度融合。
第五十八条 鼓励商贸流通业态与模式创新,推进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跨界融合,推动传统消费与新型消费、线上消费与线下消费融合发展。
第六章 深化国际人文交流合作
第五十九条 深化国际人文交流工作应当以服务国家改革发展和对外战略为根本,以促进中外民心相通和文明互鉴为宗旨,畅通国际人文交流渠道,创新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将人文交流与合作理念融入对外交往各个领域。
第六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人文交流相关知识和理念的教育、传播、实践,引导海外华侨华人、留学人员、志愿者以及在海外投资的中资企业积极参与人文交流,将人文交流寓于中外民众日常交往中。
鼓励专业化、国际化的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参与人文交流具体项目运作。
第六十一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围绕产业链核心环节和前沿领域,深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在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推动重点产业链创新升级。
鼓励区内企业与国际知名科技机构开展合作,推进高水平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
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境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第六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有关国家合作办学,开展教学、科研、培训等活动。
鼓励拓展海外引才引智渠道,搭建海外人才服务平台,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人才交流合作,促进科技人才交流互访。
第六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关国家开展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合作,建设健康丝绸之路。
第六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参与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合作,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交易平台体系,提高文化和旅游国际传播能力。
第六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对外交流合作方式方法,打造线上交流合作平台,提高新媒体国际传播力。
第六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公安机关、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实施对外传播力提升工程,加强重大主题、重要活动对外宣传,构建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图书出版、影视剧等多位一体、互补联动对外传播矩阵,讲好中国故事。
第六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及荒漠化防治等生态环保领域国际合作,开展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推进濒危物种保护。
第六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牧、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同相关国家协作开展跨境森林和草原火灾、动植物疫病防控,提高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九条 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
第七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争取国家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转移支付和口岸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对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落实减税降费、出口信贷、出口信保、稳岗就业、用电用水等普惠性政策,吸引更多企业落地发展进出口贸易、进出口加工和国际物流、保税仓储、跨境旅游等现代服务业。
第七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强化对市场主体从招商、落地、建设到投产全生命周期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第七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自主经营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
第七十五条 各地区应当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优化充实盟市、旗县(市、区)招商引资机构,配足配强专业人员,制定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奖励办法。
第七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机制建设,细化具体措施,统筹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
第七十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与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的监督。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方位开放新格局,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是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8章8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总则部分。该部分规定了实施方案中总体要求部分的内容,重点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明确了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组织协调机构和政府及部门的职责。
(二)提升桥头堡功能部分。该部分规定了实施方案中全面提升桥头堡功能和完善多式联运集疏运体系的内容,以推进平安、效能、智慧、法治、绿色口岸建设为核心,涉及优化口岸布局、各类口岸的差异化协同发展、中欧班列、发展多式联运集疏运、交通网、物流网、信息网建设等内容。
(三)发展泛口岸经济部分。该部分规定了实施方案中大力发展泛口岸经济和加强区域交流协作的内容,以推动泛口岸经济发展,统筹口岸、通道和各类开放载体为核心,涉及增强腹地支撑能力、推动口岸与腹地协同发展、促进过路经济向落地经济转变、提升各类开放平台功能、融入发展战略、探索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等内容。
(四)拓展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部分。该部分规定了实施方案中拓展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的内容,以构建内外统筹、融合互动的内外贸融合发展新格局为核心,涉及促进对外贸易增量提质、提高对外投资合作水平、优化货物贸易结构、创新服务贸易与发展数字贸易、发展外贸新业态、支持境外投资和境外投资风险防控等内容。
(五)强化开放型经济发展支撑部分。该部分规定了实施方案中强化开放型经济发展支撑和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内容,以创新资金项目引进方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核心,涉及重塑开放发展体制机制、打造一流开放发展环境、谋划产业高质量发展、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牧业、服务业、数字产业、旅游产业等内容。
(六)深化国际人文交流合作部分。该部分规定了实施方案中深化国际人文交流合作的内容,以畅通国际人文交流渠道,创新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为核心,涉及加强人文交流宣传、深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教育和人才交流合作、加强卫生健康交流合作和生态环保交流合作、引导文旅交流合作等内容。
(七)保障措施部分。该部分规定了实施方案中保障措施的内容,涉及建立责任制和考核制、资金支持、普惠政策、政务服务保障、市场主体权益保障、宣传教育、表彰奖励、法律责任等内容。
供稿:法工委
编辑:席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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