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举行《关于提请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及税额标准的议案》听证会的公告
信息来源:内蒙古人大
发布时间: 2023-05-06

  为在人大工作中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审慎做出重大事项决定,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将于2023年5月13日(周六)上午在呼和浩特市内蒙古人民会堂就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及税额标准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举行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1. 《议案》建议将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由现行的从价计征调整为从量计征。计征方式的调整是否可行?有何建议?

  2. 《议案》建议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参照吉林省标准定为12元/立方米。此计征标准是否可行?有何建议?

  3. 《议案》提出的计征方式和计征标准的修改,对企业和矿泉水资源开发有什么影响?有何建议?

  4. 对《议案》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或者申请方法

  此次听证会拟通过报名、申请或者邀请,确定5-8名陈述人和15-20名旁听人。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内蒙古自治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力的除外)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可以于5月11日前向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名参加陈述或者提出旁听申请。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单位,报名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表明所持观点。

  报名人请将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单位或职业、联系方式及参与类别等情况发送到邮箱:nmgrdcjw@163.com

  三、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原则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按照具有一定代表性、广泛性和申请在先的原则,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确定陈述人。

  旁听人按照申请报名的顺序和工作需要从申请者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中确定。

  联系人:崔嘉心

  联系电话:0471- 6601534(兼传真)

  电子邮件:nmgrdcjw@163.com

  附件:《关于提请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及税额标准的议案》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023年5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及税额标准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及我区实际情况,建议将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由现行的从价计征调整为从量计征,税额标准参照吉林省标准定为12元/立方米。

  一、现行税额标准情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7月28日印发《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内人常发[2020]48号),规定我区对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目前,全国共有18个省(区、市)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税率最高的是河北省30元/立方米,最低的是湖北省2元/立方米;有13个省(区、市)实行从价计征,税率最高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税率为5%,税率最低的是浙江省、福建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税率为2%。

  二、政策效应

  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证对生产规模标准有明确要求,对每年的开采量也有上限要求,可有效防止过度开采。我区矿泉水资源税若采取从量计征,矿泉水企业将大幅减少资源税负担,有效推动企业降本增效,有助于提高我区矿泉水产业市场综合竞争力。2022年,全区矿泉水企业申报矿泉水资源税共412.3万元。按照由从价计征5%调整为从量计征12元/立方米测算,相关企业每吨矿泉水资源税预计下降90%,以2022年的矿泉水资源税收入数据测算,政策调整后全区矿泉水资源税每年预计征收42万元,下降90%,为企业减负370万元。同时,改变计征方式带来减收在地方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矿泉水资源税可以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区间为1%—20%)或者从量计征(每立方米1—30元),具体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修改我区矿泉水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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