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六号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办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2年9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办法》的决定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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