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要立法!电动车不能在这些地方充电
 


           宁波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436.46万辆,其安全充电与否关系到千家万户。近日,宁波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规定(草案)》十二条,主要从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规划与建设、管理责任、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本规定(草案)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是指以交流充电或者置换蓄电池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储电力的行为,包括单独对蓄电池进行交流充电。规定同时将电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纳入统一管理范畴《规定(草案)》明确消防救援机构为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规定(草案)》明确,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建筑物的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禁止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规定(草案)》还明确,违反上述规定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针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违反禁止性规定充电,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人对影响消防安全的充电行为不劝阻、不制止、不报告等疏于管理的行为,《规定(草案)》也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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