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全国首部省级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由导语和十条组成,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办理、送达、执行等各环节,以及机制建设、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为确保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时间得到法律保护,《决议》规定法院要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多为家庭中弱势群体,举证能力较弱的现实情况,《决议》规定法院要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或者签发律师调查令、委托相关机构和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收集;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要及时保存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并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决议》还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妇联等部门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其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或者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要及时干预并主动告知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该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由于部分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抵触、轻视等态度,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得不到有效执行。为此,《决议》提出要完善法院、公安机关、民政、司法行政、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工作体系,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具体如何送达、执行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决议》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要在24小时内向当事人送达,同时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也可以视情况送达当地妇联、残联、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决议》强调,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要注重释法明理,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针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决议》明确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给予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决议》对有关部门的协助执行义务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安机关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要及时出警并制止违法行为,救助、保护受害人,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及时通报法院。妇联、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相关单位要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帮助受害人及时与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必要时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等。

   《决议》明确,法院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当事人“家庭教育+心理疏导+回访帮扶”等联动协作机制,借助专业力量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共同帮助当事人修复婚姻家庭关系,遏制家庭暴力发生。《决议》规定,公安机关要加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力度,强化对加害人的告诫,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法院、民政部门、妇联等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实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有效衔接;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开展相关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救助工作,为申请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等为申请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对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医疗机构要准确、客观、全面地做好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并保存好相关病历资料,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医疗诊治资料收集工作;学校、幼儿园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信息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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