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规定林长“必考题”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根据广东省实践,做出诸多探索创新。

  一、森林覆盖率、蓄积量等指标被纳入考核

 《条例》在全国地方立法中率先规定了林长制考核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护率等保护发展目标达标情况”“野生动植物保护和野生动物危害防控情况”等十余项指标被纳入考核内容。此外,《条例》还率先规定了根据生态功能区保护需求和森林质量状况实行差异化生态补偿;率先规定了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划的森林资源协同发展工作机制、集中连片打造高质量林分和优美林相;率先规定了林下种养相关制度;率先规定了对生态环境脆弱仅适宜生长灌木林的公益林予以严格保护等内容。

 针对广东省近年来森林保护管理方面面临的一些新问题,《条例》也具有针对性地立法解决问题。例如,针对外来物种入侵影响生物安全的问题,《条例》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组织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治理,防范和化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为精准提升森林质量,《条例》还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大林分优化力度,有计划地对疏林地、纯林面积过大区域、退化林分进行林分改造。在城乡一体绿化的系统推进方面,《条例》则要求加强森林城市创建和森林城镇、森林乡村建设,建设公共绿地,因地制宜推进森林、水域、道路融合,构建城乡一体的生态网络。推进沿交通干线两侧、沿江河两岸、沿海岸线周边等宜林区域的造林绿化和景观提升。

  二、经济树种古树名木可按规范采摘花果叶

   《条例》将林地、生态公益林、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整合到条例进行规定,形成一个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谋划推动形成森林保护发展的严密法规制度体系。《条例》明确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有量不减少;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要求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条例》专门就古树名木保护作了专章规定,明确古树名木分级保护、建立健全古树名木的各项保护制度。《条例》还对属于农村传统果、茶树等经济树种的古树名木的合理利用作了规定。明确属于农村传统果、茶树等经济树种,仍能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古树名木,在不破坏其生长环境和正常生长的前提下,相关权利人可以依照经营习惯或者技术规程采摘花果叶,进行施肥、修枝、防治病虫害等活动。

 

(信息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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