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国内首部科学城专项法规为光明科学城建设护航
 

 

    近日,国内首部针对科学城建设专项立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立足于光明科学城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科学城建设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国土规划和用地管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人才环境和金融支撑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创新制度与指导

    一、推行产业混合用地

    首先,在治理结构方面,《条例》明确了在市级层面统筹推进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发展;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方面,提出设立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负责统一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成果转化等工作,并支持开发运营企业通过市场化运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面向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共享在规划建设方面,《条例》明确要以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和光明科学城空间规划纲要为指引,根据市、区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立足保障科技创新全链条发展空间,统筹光明科学城范围内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明确了“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实行科研、生产等主导功能设施与宿舍、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混合布局,在不改变主导功能用途的情况下,允许配套设施集中布局并按照主导功能用途供应土地”的规定。

    二、探索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

    立足光明科学城发展战略定位,《条例》要求市政府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领域前沿方向,在光明科学城集中布局和建设通用型、专用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同时建设高端科研仪器研制、精密测量等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以及大数据中心、国际科技信息中心等科技支撑服务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形成交叉融合、紧密协作、相互支撑的创新链条。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支持在光明科学城探索开展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支持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这意味着,在“负面清单”之外,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同时,《条例》鼓励加强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明确鼓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光明科学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创新平台,与光明科学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产学研平台,开展项目申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深度合作,促进光明科学城与港澳创新资源协同发展等。

    三、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职创业

    为进一步提升光明科学城科技转化资源聚集力和科技产业核心竞争力,《条例》一方面明确市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要求市政府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另一面,为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条例》提出多项制度——包括支持设立在光明科学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成为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引入技术经理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照规定利用与本人相关的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

 

 

(信息来源光明区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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