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把解决好“三农三牧”问题、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乡村振兴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完整准确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进一步促进农牧业全面升级、农村牧区全面进步、农牧民全面发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将为我区乡村振兴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办法》分为总则、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附则,共10章62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推动产业发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落实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优化农牧业生产力布局,因地制宜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链、产业集群、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和农牧业产业强镇等项目,培育龙头企业和农畜产品加工园区,促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发展科技农牧业、绿色农牧业、质量农牧业、品牌农牧业,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
二是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人才振兴长效机制,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措施,促进农牧业农村牧区人才队伍建设。
三是推进乡村文化繁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讲好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四是加强乡村生态保护。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乡村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五是加强乡村振兴工作的组织建设。规定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六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强化规划引领,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整体统筹规划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布局,促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
七是完善扶持措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常态化帮扶稳收政策措施,用好中央和自治区帮扶资金,将民族团结融入富民增收、兴边富民全过程。
八是强化监督检查。规定自治区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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