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党和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落实依法平等对待、平等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要求,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并将其作为2025年自治区重点立法项目,目的就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与我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总结我区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切实解决我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公平竞争政策落实不到位、融资渠道不畅通、创新激励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为我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组建了由常委会副主任和政府副主席任组长的“双组长”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立法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问题导向,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条例》聚焦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难点堵点和关键环节,作出系列规定和制度安排,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向新向好、行稳致远。
《条例》分为总则、公平竞争、服务保障、创新激励、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9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突出公平竞争。规定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法平等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
二是强化服务保障工作。从投融资促进、税费减免、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产业用地和公共服务以及健全涉企政策跟踪落实制度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发展保驾护航。
三是完善创新激励机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在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是加大权益保护力度。从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长效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规范涉企收费、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五是强调规范经营。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守法诚信经营等作出规定。
六是规定法律责任。针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置法律责任专章,以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确保各项促进发展的措施落地见效,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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