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仓廪实,天下安。粮食安全既是“国之大者”,也是“民之关切”。内蒙古作为国家最重要的粮食主产区之一,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农畜产品供给的重要职责。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粮食供给保障体系,切实当好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自治区制定出台了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立法为民,法贵便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内蒙古人大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自治区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走进田间地头、工厂车间开展调研;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相关部门、企业和人民群众意见;与基层农牧民代表面对面沟通了解真实想法,对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吸收采纳。
条例共10章65条,围绕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回答了粮食安全“谁来保障”“如何保障”等关键问题,既确定了鼓励倡导的方向路径,也划清了必须坚守的底线红线。
明确总体要求,补充粮食范围。规定“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明确“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同时,将马铃薯、糜黍、芸豆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粮食品种明确体现在条例中。
规定严守红线,夯实生产根基。规定“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严格保护耕地。”针对内蒙古地域特点,突出高标准农田建设、黑土地保护和盐碱地改造三大重点。同时,对加强撂荒地排查治理、盘活土地资源作出规定。
强化生产保障,提升供给能力。规定“优化调整种植结构,合理布局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明确“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扶持粮食作物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加强粮食作物种子科学研究和生产基地、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同时,对落实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和农业保险方面作出规定。
规范流通加工,畅通供需渠道。规定“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开展粮食收购,为粮食生产经营者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提供平台和服务”,明确“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在培育地方特色粮食品牌方面,规定强化粮食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支持进行“蒙”字标认证,鼓励开展粮食品牌授权,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完善储备应急,守住安全底线。规定“健全完善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盟市级、旗县级储备为辅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政府粮食储备。”明确“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应当根据品种特点、储存品质、储存年限等,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质量和数量。”同时规定,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建设仓储设施储粮和居民家庭储备一定口粮。
倡导粮食节约,践行绿色理念。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主动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可以提供小份菜、半份菜,提示剩余食物打包并提供相应服务。”同时,对新闻媒体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学校将粮食安全教育融入教学,培养学生节约习惯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强化监督管理,严肃法律责任。规定“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责任约谈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设立投诉举报制度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粮食是饭碗,盛着国运发展,装着悠悠民生。《条例》的实施,必将让内蒙古把“中国饭碗”端得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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