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袁国民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张贵福、宝仓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陈晓红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
吴明春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倪宝林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王志刚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云峰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曲威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杨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刘军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胡丽莉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免去:
张建青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董继平、金有成、王苏宁、王相瑞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倪宝林的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格日勒图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海波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职务;
李立军、齐照日格图、吴明、胡其图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