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之规定,因工作需要,现提请
任命:
袁国民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张贵福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宝仓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陈晓红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
吴明春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倪宝林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王志刚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云峰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曲威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杨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刘军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胡丽莉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免去:
张建青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董继平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金有成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苏宁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相瑞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格日勒图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海波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职务;
李立军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齐照日格图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吴明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胡其图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杨宗仁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