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袁国民等同志职务的报告
 
信息来源: 内蒙古人大网
发布时间: 2018-04-04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之规定,因工作需要,现提请

  任命:

  袁国民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张贵福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宝仓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陈晓红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

  吴明春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倪宝林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王志刚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云峰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曲威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杨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刘军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胡丽莉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免去: 

  张建青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董继平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金有成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苏宁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相瑞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格日勒图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海波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职务;

  李立军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齐照日格图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吴明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胡其图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杨宗仁

20183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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