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的开局之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中心工作,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全面加强和改进工作,使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1.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精心编制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重要法规案和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确保党的领导全面体现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为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内蒙古建设新局面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写进宪法,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地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意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全面领会、准确把握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使宪法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遵守宪法成为全区各族人民的自觉行动。要把握宪法定位、弘扬宪法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推进宪法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自治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宪法保障。
3.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指导。地方性法规立项要突出“小而少”,重点在地方急需而上位法尚未完全覆盖的领域下功夫;法规文本要突出“少而精”,规范设计要重视“精而灵”,切实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力争实现由“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跨越。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常委会相关委员会要提前介入,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深入进行评估论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化和争权诿责现象。
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加重视经济领域立法,制定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农作物种子条例;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增进各族人民群众福祉,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制定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乌兰牧骑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修改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落实建设美丽内蒙古的决策部署,加强生态领域立法,制定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对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件法规进行打包修改,作出关于废止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2件法规的决定。
5.加强立法调研工作。紧紧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重点对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地方金融管理条例、革命遗迹遗址保护条例、乡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等17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开展立法调研。改进立法调研方式,充分发挥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的作用,有针对性地邀请有专业特长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活动,注意倾听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着力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
6.全面开展法规清理工作。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成立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对自治区本级现行有效的183件法规进行全面梳理。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服务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扎实有序推进法规清理工作。要坚持立改废并举,充分发挥立法咨询顾问和专家智库的作用,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切实做到不越权、不抵触、相协调、可执行。9个设区的市和3个自治旗要参照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的相关要求,对各自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进行清理。
7.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立足地方实际,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把法规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立法听证、论证、法规颁行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进一步激活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自治区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的工作。召开全区人大立法工作会议,部署和落实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和立法咨询顾问聘用工作。加强对有立法权的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做好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和自治旗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的工作。适时组织召开全区地方立法工作研讨会,提升全区人大立法工作整体水平。
二、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推动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8.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开展监督。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扎实”的重要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要求,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就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盟工作委员会、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就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与我区31个国贫县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情况的报告;就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监督工作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结合起来,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污染防治及2017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对政府落实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主动加强与盟市和31个国贫县人大常委会的纵向联动、上下协同,全面、有效开展各项监督工作,推动形成全区上下打赢“三大攻坚战”的工作合力。
9.加大对计划、预决算的监督力度。研究提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15号)的意见。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2017年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2017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选择部分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和部分盟市旗县,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各盟市推进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10.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报告,绿色兴农、质量兴农、品牌强农实施情况报告,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报告和侨务工作情况报告。对马产业发展、黑土地保护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11.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听取和审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情况的报告,全区人民法院落实执行工作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进一步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2.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产品质量法、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调研。
13.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绿色兴农、质量兴农、品牌强农等方面的情况开展专题询问。进一步健全专题询问组织方式,提高专题询问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着力扩大人大监督工作影响力。加大跟踪监督力度,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人大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14.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审查要求办理工作制度,提高备案审查的刚性和纠错力度。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对修改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开展立法调研。举办全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培训班。推动全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
三、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和选举任免权
15.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工作机制。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贯彻自治区党委《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依法做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严格贯彻实施预算法,听取和审议2017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和2018年上半年全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决算。适时作出关于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情况的报告、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和全区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要加强对全区各级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交流有益经验做法,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16.依法做好人事任免事项。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事安排意图,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人员。修改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进一步完善宪法宣誓工作。
四、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
17.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制定全区各级人大代表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有计划、有步骤地举办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班。积极推进和规范代表履职档案建设,做好新一届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登记工作和回原选举单位述职工作。围绕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开展调研。完成人大代表编组工作,提出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意见。
18.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修改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督办重点建议、自治区“一府两院”负责人批办重点建议和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牵头办理代表建议等工作。召开建议办理工作会议。组织部分人大代表现场督办建议办理工作,听取人大、政府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听取教育厅建议办理情况专项报告并开展工作评议。
19.组织好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加强和重视全国人大代表工作,及时组织我区全国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学习培训,组织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坚持邀请代表参与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工作,适当扩大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数量。严格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的“双联系”制度,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具体工作,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有效载体。召开代表助力精准扶贫工作现场会,推进“万名人大代表助力精准扶贫”活动。推进“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网络平台建设,制定建好管好用好代表之家的意见。委托盟市组织代表围绕“三大攻坚战”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五、强化自身建设,不断提升人大工作和建设水平
20.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中之重, 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和学习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引领方向、指导实践,切实提高做好人大工作的政治站位和理论水平。
21.提高常委会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要求,完成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的机构改革任务。出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扎实开展大兴学习之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的意见,健全常委会党组和各级党组织集体学习机制,不断提高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加大对常委会委员的服务保障力度,出台关于发挥常委会委员作用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委员的履职水平。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出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智库”建设和第三方评估实施意见,建立起包括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和咨询服务机构的人大“智库”体系,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22.履行好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党组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全面推进人大机关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建立健全人大机关规范高效的运行工作机制,加强对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制度执行的检查监督,强化制度约束、增强制度刚性。自觉接受自治区纪委派驻人大机关纪检组的监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抓早抓小,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23.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信息化建设。出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信息化建设推进方案,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重点,对《内蒙古人大网》进行改版、调整,全面及时展示人大工作成果。开通人大局域网,推进0A办公自动化进程。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媒体传播方式,建成人大机关公众号,更加注重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通过建立组成人员微信群、各级人大代表微信群,密切各级人大代表相互间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在全区范围建立健全人大预算在线监督系统,全面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信息化建设水平。
24.推动各级人大形成协同配合的工作合力。加强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盟工作委员会、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导,建立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与盟工作委员会、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协同推进工作的长效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盟市人大主任座谈会,密切工作协同,开展工作交流。认真落实《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8号文件),切实加大对县乡人大工作的指导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班等形式密切相互间的联系、沟通和工作指导,对全区乡镇人大履职情况开展调研,完善全区乡镇人大主席培训工作指导意见,适时举办乡镇人大主席提升履职能力培训班,增强人大工作的整体实效,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五年(2018-2022)立法规划
序号 |
法 规 名 称 |
提请机关 |
1 |
内蒙古自治区清真食品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2 |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3 |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4 |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
自治区政府 |
5 |
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6 |
内蒙古自治区宠物饲养和流浪动物管理办法 |
自治区政府 |
7 |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和司法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
自治区政府 |
8 |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
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 |
9 |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修改) |
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 |
10 |
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
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 |
11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12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教育工作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13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1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15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
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 |
16 |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 |
1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办法(修改) 督办法(修改) |
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 |
18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19 |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20 |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21 |
内蒙古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22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23 |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24 |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25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26 |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27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28 |
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29 |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30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31 |
内蒙古自治区学前教育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32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33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
自治区政府 |
34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35 |
内蒙古自治区革命遗迹遗址保护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36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条例(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37 |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38 |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工作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39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40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41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42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43 |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修改) |
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 |
44 |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自治区政府 |
45 |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自治区政府 |
46 |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47 |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48 |
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49 |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50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51 |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52 |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53 |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54 |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55 |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56 |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57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58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59 |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60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61 |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62 |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63 |
内蒙古自治区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自治区政府 |
64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 |
自治区政府 |
6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修改) |
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 |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
一、审议项目(13项)
序号 |
法 规 项 目 |
起草部门 |
审议 时间 |
1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自治区民政厅 |
7月 |
2 |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
7月 |
3 |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
自治区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
3月 (三审) |
4 |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7月 |
5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条例(修改) |
自治区科技厅 |
9月 |
6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 |
自治区文化厅 |
7月 |
7 |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
5月 |
8 |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
7月 |
9 |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修改) |
自治区农牧业厅 |
9月 |
10 |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11月 |
11 |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自治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
11月 |
12 |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 |
自治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
5月 (三审) |
1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修改)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人事代表选举 工作委员会 |
5月 |
二、调研项目(17项)
序号 |
法 规 项 目 |
起草部门 |
1 |
内蒙古自治区清真食品条例 |
自治区民族 事务委员会 |
2 |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
自治区公安厅 |
3 |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修改) |
自治区妇女 联合会 |
4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
自治区社会 科学联合会 |
5 |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
自治区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6 |
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
自治区大数据 发展管理局 |
7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条例 |
自治区政府金融办 |
8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改) |
自治区教育厅 |
9 |
内蒙古自治区学前教育条例 |
自治区教育厅 |
10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改) |
自治区红十字会 |
11 |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12 |
内蒙古自治区革命遗迹遗址保护条例 |
自治区文化厅 |
13 |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修改)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
14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自治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
15 |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自治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
16 |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17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三、设区的市和自治旗的立法计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后,
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
序 号 |
项 目 名 称 |
牵头(承办) 单 位 |
牵头领导 |
备 注 |
提请审议或 开展时间 |
1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情况 |
内司工委 |
和彦苓 |
拟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 |
7月常委会 第4次会议 |
2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和2018年上半年全区预算执行情况 |
财经工委 |
王 波 |
拟开展专题调研、决算初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
7月常委会 第4次会议 |
3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情况 |
财经工委 |
王 波 |
拟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 |
11月常委会 第6次会议 |
4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
财经工委 |
王 波 |
拟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
11月常委会 第6次会议 |
5 |
作出关于2018年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
财经工委 |
王 波 |
拟听取或审议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
上半年 |
6 |
作出关于2018年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
财经工委 |
王 波 |
拟听取或审议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
下半年 |
7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及关于2017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
环资城建工委 |
李荣禧 |
拟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
7月常委会 第4次会议 |
附件5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代表工作计划
序号 项 目 类 别 完成时间 1 制定人大代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促进代表 知情知政 提升代表 履职能力 3月 2 举办2—3期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班 上半年1期 下半年1-2期 3 委托盟市组织代表围绕“三大攻坚战”进行专题调研、开展会前集中视察 4月 11月 4 完成自治区人大代表编组,制定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意见 搭建代表 活动载体 密切代表 联系群众 6月 5 制定建好管好用好“人大代表之家”的意见,促进代表之家作用的发挥 4月 6 以代表团为单位,建立代表联络微信群 上半年 7 组织开展“万名人大代表助力精准扶贫”活动,召开代表助力精准扶贫工作现场会 4月 8月 8 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人大代表意见 3月 9 落实自治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意见 3月 10 做好新一届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登记工作和回原选举单位述职工作 3月 11 召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会议 加强建议 督办工作 提高建议 办理质量 4月初 12 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督办的重点建议并进行督办 2月底3月初 13 组织部分人大代表现场督办建议办理工作 8月 14 听取人大、政府、两院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听取一个政府组成部门建议办理工作专项报告并进行工作评议和满意度测评 11月 15 围绕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开展调研 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4月—6月 16 围绕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开展调研 4月—6月 17 完善乡镇人大工作及人大主席履职情况开展调研 7月—8月 18 落实乡镇人大主席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工作指导,规范县乡人大工作 3月 19 举办1期乡镇人大主席培训示范班 4—5月 20 制定提高县级人代会质量的指导意见 下半年
供稿: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