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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信息化条例(草案)》近日提请常委会审议。草案对信息化管理、规划与建设、资源共享与利用开发、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信息化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之中,解决了信息化规划的定位问题。同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信息化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备案、公布和监督实施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披露、出售所采集的信息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否则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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