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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杨宗仁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8年,全区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把握新时代新使命,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忠实履行了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区法院受理案件79.9万件,审执结70.8万件,同比上升5.3%和5.9%;其中,自治区高院受理案件9343件,审执结8032件,同比上升61.3%和62.8%。法官人均结案189.6件,同比上升11.7%,其中,16个基层法院法官人均结案超过300件。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展现出新作为,案件质效稳步提升,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立足审判职能服务大局,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六次全会确定的重点目标任务,找准切入点,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服务打赢“三大攻坚战”。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全区法院审结金融借款、保险、证券、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案件13.4万件,有力维护金融安全。妥善审理涉及扶贫领域、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等案件,审结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案件45件,判处93人,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会同检察机关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3万件,坚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等地法院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制度,促进地区生态保护。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审结一审商事案件11.5万件。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深入推进“执转破”工作,审结破产类案件63件,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规范公司治理,加强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审结公司类案件805件;促进市场公平交易,审结买卖合同案件3.6万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制定《依法保护和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审结涉民营企业案件1.8万件,营造保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法治环境;落实《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办法》,审结涉外商事案件49件,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和关切。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703件,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
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全区法院审结行政案件9831件,同比上升18.6%。妥善审理征收拆迁等案件,支持城中村、棚户区、移民搬迁区改造,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自治区高院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白皮书》,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肯定,入选自治区“十大法治事件”。
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推进军地法院涉军维权协作,坚持涉军维权案件即到即立即审、逐案建档督办,451件涉军停偿案件全部按期审执结,自治区高院获评北部战区涉军维权先进单位。
二、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推进平安内蒙古建设
全区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7万件,判处罪犯3.3万人,有力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贯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一审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21件740人。自治区高院组建扫黑除恶专业合议庭,提高扫黑除恶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工作模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健全完善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加强与政法各机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推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形成打击合力,推进建立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常态化机制。
依法公正审理各类刑事案件。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全区法院审结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4358件,营造安全社会环境。严惩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审结抢夺、盗窃、诈骗案件6520件,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审结全国政协原常委、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巴彦淖尔市委原书记何永林等一批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审结各类贪污贿赂渎职案件796件1619人,为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司法服务。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公开审判、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1.02万名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和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对应予赔偿的案件依法予以国家赔偿。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对95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帮助他(她)们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积极推进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平台试点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建成减刑假释一体化信息办案平台,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全区法院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大下访”活动,接待来访群众7918人次,化解矛盾纠纷756件,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司法建议2262件,促进社会风险防控。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全区法院普遍建立驻点律师值班制度,为来访群众释法析理、化解矛盾。包头市两级法院普遍成立调解中心,推进诉前调解工作。赤峰市法院将诉前调解覆盖各类案件,力促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乌海市法院建立社区法律工作室,整合部门资源调解纠纷,拓宽矛盾化解渠道。
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区法院受理民事一审案件29.2万件,审结26.7万件,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通过“绿色通道”办理民生案件1.5万件。依法惩处恶意欠薪行为,为农民工追回“血汗钱”6.2亿元。依法为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审结相关案件4081件。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审结婚姻家庭案件4.1万件,全区法院普遍实行家事案件冷静期、婚姻考验期等制度,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落实“弱有所扶”,大力推进司法救助规范化、法制化,发放司法救助金3042万元。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7018万元,确保生活困难的群众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加快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搭建“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加强案件繁简分流,利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审结民事案件34.5万件,通过刑事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5万件,提升诉讼效率。通辽市法院推行“全领域、全层级、一体化”繁简分流改革,促进审判质效提升。呼伦贝尔市法院在全区率先尝试“跨域立案”,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法院、铁路法院强化巡回审判,多角度多方位方便群众诉讼。加强双语审判队伍建设,探索组建专门审判团队,统一双语诉讼服务标准,审结双语诉讼案件2337件,使司法便民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人文关怀。
拓展司法公开广度深度。全面推进裁判文书、审判流程信息、庭审公开,全区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45.2万篇,做到了法律规定允许公开的全部公开;数据库与最高法院大数据平台实现链接,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达98%;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8418件。会同中央电视台举办“凛冬亮剑 铸信北疆”内蒙古法院决胜执行难全媒体直播活动,1100余万网友在线观看;在内蒙古电视台播放“执行不能”动漫宣传片,引导群众理性认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基层法院一审案件陪审率85.4%,群众的司法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落实。
四、全力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8年是最高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攻坚之年。全区法院以决战决胜之势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受理执行案件26万件,执结21.8万件,执行到位金额334.1亿元,同比上升25.7%、10.2%和38.7%。最高法院组织的第三方评估给出初步结论:内蒙古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在制度建设、行为规范、执行公开、执行质效、队伍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四项核心指标均达到最高法院设定的标准要求。
健全解决执行难综合治理格局。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攻坚执行难的根本保障,积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自治区高院5次向党委政法委汇报执行工作。主动争取人大、政协的监督和支持,连续两年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汇报执行工作,自治区政协开展解决执行难专项调研。锡林郭勒盟等地党委政法委书记挂帅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组长,并将解决执行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持续强化攻坚执行难的决战力度。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2.8万人次,限制高消费27.7万人次,判决拒执罪55件,拘留9981人次,罚款511人次1134万元。2018年7月开始,自治区高院组织开展终本达标、清理积案、涉金融涉民生案件“三大歼灭战”,全区法院结合地区实际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项行动,经过半年艰苦奋战,终本合格率提升到99%,执结一年以上未结案件2839件,执结涉金融案件2023件,到位标的165.3亿元,执结农民工工资、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案件2909件,到位标的9509万元。
狠抓执行规范化信息化。自治区高院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机制,对中基层院开展两次执行工作专项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执行查控系统建设,织密织牢查控网络,全区5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全区不动产查控系统接入最高院“点对总”查控网络,实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房地产的一键查控。建立“互联网+执行”模式,97%的法院开通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金额272.4亿元,成交金额34.9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1.1亿元。
五、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提升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行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夯实司法公正的制度基础。
健全新型审判权运行和监督机制。推进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全区法院院、庭长办案占全区法院结案数的60.5%。强化审委会宏观指导职能,自治区高院召开审委会30次,同比减少14.3%,讨论具体案件同比减少45.1%。普遍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帮助合议庭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标准问题。细化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清单,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和法官职责,做到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加强审判管理。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审限内结案率达99.9%。开展长期未结案件和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工作,清理进度位居全国前三名,被最高院通报表扬。推行案件、庭审、文书常态化评查,开展全区刑事案件评查、上网裁判文书自查互查,强化法官办案质量意识。实行月、季通报制度,研判审判执行工作形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全区补充遴选员额法官594名,启动实施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套改工作,有序推进聘用制书记员改革工作。自治区高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机制。完成员额法官基本工资套改和正常晋升,完善绩效考核奖金发放办法,鼓励多办案办好案。稳妥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基层法院精简内设机构864个,机构数量减少51%;在兴安盟、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中级法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六、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人民法院队伍
突出政治建设、廉政建设和能力建设,努力锻造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人民法院干部队伍。
强化政治建设。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政治纪律教育,确保法院干警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实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旗帜鲜明反对各种错误观点,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实施组织力提升工程,落实“支部建在庭上”,确保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全覆盖。举行法官就职宪法宣誓仪式,深入开展司法良知教育,教育引导干警坚守法治精神和职业道德。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严格执行廉洁司法各项规定,坚持警示教育常态化,督促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对腐败零容忍,共处置问题线索386件,处理违纪违法干警61人。自治区高院对57家中基层法院开展司法作风专项巡查,针对发现的问题逐条提出整改意见;强化关键点风险管控,制定关于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中规范和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及实施细则,被最高法院推广。
强化司法能力建设。加强法官培训,自治区法官学院举办业务培训班33期,培训1.4万人次,实现员额法官培训全员覆盖。推进审判流程标准化建设,在全国法院率先编写完成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5大业务门类的办案程序指引,共14册280余万字,为全区法官办案提供便捷准确的指南。加强对下指导,制定案件裁判指引和规范性意见24个,发布典型案例54个。多层次培养选树先进典型,通辽市开鲁县蒋青春法官被授予“北疆楷模”荣誉称号,33个集体58名个人受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表彰。
七、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加强基层基础保障
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大力加强智慧法院建设,补齐短板,打牢基础,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全区基层法院共投入3.9亿元,用于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70个法院开通诉讼服务网,92个法院开通网上立案,33个法院实现自助立案,部分基层法院采取微信送达、微信支付诉讼费等措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全区建成标准化“科技法庭”871个,实现多媒体证据展示、远程审判、同步录音录像、对接庭审直播等功能。审务通、语音识别系统、协同办公办案系统上线运行,为干警办公、法官办案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法院实现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网上调阅电子卷宗更加方便快捷。
加大对基层一线支持力度。在人力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物质装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坚决保证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后基层保障水平不降低。加强人力智力支持,招录279名干警充实到基层办案一线,完善干警上挂下派制度,从高、中级法院选派业务骨干到基层一线挂职锻炼。加强物质装备支持,财政部门下拨转移支付资金4.6亿元,实施“两庭”建设项目35个,基层办公办案环境明显改善。
八、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全区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和社会监督。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司法责任制落实和“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根据审议意见改进工作。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坚持联络常态化,对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关注案件,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及时回复,召开代表委员座谈会500余次,邀请代表委员观摩庭审、见证执行活动2400余人次。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案件,认真对待检察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全面落实新闻通报会、公众开放日等司法公开举措,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新媒体加强司法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参与和监督法院工作。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法院工作取得的新发展和新成绩,是自治区党委坚强领导,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自治区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区法院广大干警,向大家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回顾一年的工作,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深知全区法院工作还存在很多困难和差距:一是司法理念相对落后,服务保障大局的意识和能力尚需增强;二是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人员结构性短缺问题突出;三是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比较低,工作效率亟待提高;四是整体管理不够精细,司法资源配置需要持续优化;五是一些法官司法能力存在不足,案件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对于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2019年,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贯彻最高法院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自治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两个维护”体现到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上,在提升政治能力、彰显担当上有新作为。
二是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严惩各类刑事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乡村振兴战略、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在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上有新作为。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司法民生保障、行政审判等工作,拓展司法为民举措,进一步提升诉讼服务质量,大力推进多元矛盾化解,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上有新作为。
四是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尽最大努力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在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更高目标上有新作为。
五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健全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和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五五改革纲要”实施,加强现代科技创新成果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在提升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上有新作为。
六是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向纵深发展,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快推进人民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提高新时代党的建设水平、锻造过硬法院队伍上有新作为。
各位代表,新时代呼唤新作为。全区法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紧紧依靠党委坚强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继往开来、奋勇争先,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
2.“执转破”工作: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作为债务人的被执行人企业缺乏清偿能力无法全部清偿债务时,如被执行人企业符合破产法定条件且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同意的,执行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启动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程序积极追收被执行人财产,实现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工作机制。
3.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制度:为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依法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5.非监禁刑:是指罪犯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对其实施的不需要在监狱中执行的刑罚。非监禁刑包括:有期徒刑缓刑、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等。
6.家事审判改革:为进一步发挥家事审判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建设方面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起,在全国选择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家事审判改革的基本定位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主要措施是从审判组织、财产申报、调解工作、制止家暴、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探索,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实现审判专业化。
7.繁简分流:是指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工作机制,旨在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8.跨域立案:是指呼伦贝尔市法院在提升诉讼服务工作中,探索“跨域立案”,将凡属本市两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当事人可不受地域限制,均可到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所在地法院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材料有欠缺的,告知其一次性补正,对于材料齐全的,通过跨区域立案系统将起诉材料的电子版推送至管辖区法院,管辖区法院直接登记立案。
9.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符合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如果其诉讼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10.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11.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案件时,经被告人同意后,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12.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和措施,都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13.四项核心指标: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终本案件合格率、信访案件办结率、三年整体结案率。
14.执结率:是指该统计期间所有执行结案案件数(结案方式包括实际执结、终本、终结、执行完毕、驳回申请等类型)与统计期间案件总数(含新收和旧存执行案件)的比值。
15.实际执行到位率: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已经实际执行到位数与全部执行案件数的比值,反映法院执行工作的最终成果。
16.终本案件:是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即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案件。
17.点对总:是“点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接入模式的简称。是指地方各级法院根据执行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协执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的执行查控系统,并最终接入到最高法院的全国查控系统网络之中。“点”指的是地方法院自己建设的查控系统,“总”指的是最高院统一建设的查控网络。
18.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挑选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组成专业法官会议,主审法官对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可提请庭长、分管副院长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专业法官会议仅具有咨询性质,研讨意见采纳与否由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决定并承担责任。
19.智慧法院建设:是指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面向法官、当事人及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全网络办理和全流程公开。
附件2
图1:全区法院2018年和2017年案件数量对比图
图2:2018年高、中、基层法院结案数量及占比图
图3:2018年各盟市(包括铁路)法院审执结案件数量对比图
表1:2018年各盟市(包括铁路)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情况
地 区 |
结案 (件) |
法官 (人) |
人均结案 (件) |
地 区 |
结案 (件) |
法官 (人) |
人均结案 (件) |
通辽市 |
92741 |
322 |
288.02 |
锡林郭勒盟 |
35864 |
244 |
146.98 |
赤峰市 |
152677 |
549 |
278.10 |
乌海市 |
15209 |
105 |
144.85 |
鄂尔多斯市 |
80055 |
328 |
244.07 |
呼伦贝尔市 |
56960 |
463 |
123.02 |
兴安盟 |
54537 |
235 |
232.07 |
乌兰察布市 |
29100 |
267 |
108.99 |
呼和浩特市 |
70495 |
327 |
215.58 |
阿拉善盟 |
9326 |
87 |
107.20 |
巴彦淖尔市 |
47336 |
299 |
158.31 |
铁路法院 |
2262 |
59 |
38.34 |
包头市 |
53483 |
349 |
153.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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