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草案)》提请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信息来源:内蒙古人大   发布时间:2024-01-30

  1月30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听取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韶春作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韶春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1年2月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修正,对规范我区地方立法活动、推进自治区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立法法,维护法制统一,总结吸收新时代我区地方立法实践新经验新成果,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2023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了对《条例》的修改工作。

  《条例》的修改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修改的立法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健全立法机制、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效能,更好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在《条例》修改工作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三是坚持依法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四是坚持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分步推进;五是着力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会前,《条例》修正草案及说明在内蒙古人大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全文刊载征求意见,印发自治区人大代表,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

  《条例》修正草案共27条,补充完善了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了“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等内容;完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增加“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等内容;完善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增加“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等内容;完善民主立法的原则,增加“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内容;围绕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增加相关内容;明确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增加“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等内容。此外,《条例》修正草案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在发挥立法规划计划作用、完善审议审查程序、推进开门立法、加强立法宣传、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等方面,总结自治区近年来立法工作实践经验,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补充了相关内容。

  《条例》的修改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落实立法法,进一步规范地方立法活动的具体举措,必将为我区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