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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说2009年全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卷 |
来源 :文化稽查队队长 作者:张曙如 发布时间:2010-03-11 12:13:00 |
概说2009年全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卷 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卷经过三级执法机构历时三年多的努力,经过了培训、制作实践到再培训、再实践的循环学习、实践过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日趋规范的发展历程。这其中大家付出了辛勤劳动,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同时也昭示着我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热爱本职工作、不断进取的精神。现把我对12个盟市2009 年报来的58宗案卷做一概说,与全区的同行们共同学习、交流。 一、对规范案卷制作重要性的认识有所提升,在处罚种类上有较大突破 三年来,各级执法机构,从队长到队员高度重视执法案卷的学习和实践,把案卷的规范制作,作为一项基本的业务技能和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来学习、来掌握、来运用。与两年前相比,2009年全区各级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案卷制作方面有所长进。表现在: (一)对制作规范案卷的认识有所提高。 1、领悟到规范制作案卷对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执法人员已经认识到一宗执法案卷就如同一份考核综合知识、素质、能力的试卷,通过它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制作者对每个文书的认识、理解、掌握和应用的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程序理解、把握的程度;对逻辑思维能力以及语言文字应用的能力。案卷制作的水平反映着一支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能力,反映着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这一观点已达成共识。 2、明晰了规范制作案卷是规范执法程序的保证。行政执法案卷的文书之间有着严密的内在逻辑关系,认真地按照执法文书的逻辑关系制作的案卷就可避免、减少违法执法和程序违法。检查需亮证,立案需审批,违法经营的事实需要确凿的证据来印证。从而避免了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维护了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执法工作的严肃性。 3、把制作规范的案卷视同是保护执法者及相关行政机关的盾牌。大家普遍认识到,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倘若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诉讼,执法者严格依法执法、以规范制作的案卷,就能成为保护执法者及行政机关的盾牌。 (二)执法案卷制作水平有所提高。 从2009年各盟市选报上来参评的案卷看,无论是对案件处罚主体的把握;对违法事实的调查;对违法经营活动证据的收集;对处罚尺度的掌握;对执法文书语言文字的应用;还是对案卷的整理装订均较2008年有所提升。三年来,经严格评选,已有二十余宗被自治区文化厅评为优秀案卷。 (三)执法案卷的种类有所增加,执法范围扩大。 2009年上报的案卷,在处罚种类上有较大的突破。有对“未悬挂《文化经营许可证》”、“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娱乐场所容纳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储存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网吧变更经营场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备案”、“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KTV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继续营业”、“游戏厅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进行依法处罚的案卷。一改以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仅关注网吧违法经营活动,处罚种类比较单一的状况。 二、全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9年上报的案卷与规范制作执法案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得当”的基本要求相比,总体讲还有一定的差距,下面仅就案卷制作存在的一些共性的问题归纳如下。 (一)案由用语不当。 “案由”是由违法经营的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两部分组成。在确定案由文字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两部分不可或缺。 2、当事人是企业的用企业名,如某某网吧;是个体从业者的用其本人姓名。 3、违法事实要用相关法规中法律责任(或罚则)部分的语句,不应用口语或不规范用语。 (二)处罚依据不准确。 案卷制作人对法律、法规条、款、项的规定不甚清楚,导致引用处罚依据不准确或错误。条不必多言。款是以自然段为单位来区分,一个自然段为一款,两个自然段为两款。款下面是项。制作文书引用法律、法规依据一般应引用到项。 (三)“涉嫌”两字使用不当。 有的案卷制作者在处罚决定书,甚至在卷宗封面上仍然在用“涉嫌”两字。严格地说,在“案件调查报告”之前的文书中应使用“涉嫌”两字,在其之后就不应再用“涉嫌”两字了。这样的认识基于以下理由: 1、“案件调查报告”这个文书是办案人、承办部门将违法经营活动、证据,处罚依据、意见向行政机关报告并获得批准的文书。应是违法经营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印证违法事实的证据收集齐全(它是违法经营的事实清楚与否的分界线)。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理由再用“涉嫌”两字。 2、针对违法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由办案人对违法经营活动提出处理意见,得到承办部门、文化行政部门的认可,签字、盖章。到此,这个文书就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相当于刑事案件的判决书)这时再用“涉嫌”两字显然是不适宜了。 (四)结案报告主要案情文字表述不完整。 相当数量的案卷中“立案登记表”与“结案报告”中的案情文字表述一字不差。应细细琢磨他们之间的区别。 一是时间不同。“立案登记表”的制作是在办理案件的初期,“结案报告”则是在案件办理的后期。 二是内容、程序不同。“立案登记表”主要案情处于涉嫌违法阶段的文字表述,内容、执法程序上只有涉嫌违法经营活动的文字和举报受理、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物品登记保存等文书。而结案报告的主要案情则涵盖了整个执法过程。除了初期的执法活动外还应包括后期的一些执法活动,如调查取证、(非法物品鉴定)、案件调查报告、集体讨论、处罚决定、执行等。应该说,结案报告的主要案情应是全面、简要地执法全过程的表述。 (五)鉴定、处罚主体不正确。 有的执法机构未搞清楚自己有否对非法物品的鉴定权力,造成鉴定权力行使不当。这里需要说明几点:一般非法音像制品的鉴定,相关法律授予了文化行政部门鉴定权;而对于淫秽色情书刊、音像制品的鉴定,相关法律、法规仅授权于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于非法书刊的鉴定,相关法律、法规仅授权于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 (六)有的执法部门对处罚的权力应用不当,该移交的未移交,造成处罚主体错误。 如对娱乐场所违禁电子游戏机机型的处罚,1997年7月颁布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授权于文化行政部门对违禁机型进行处罚;而2006年1月修改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则把对违禁机型的处罚权赋予了公安机关。再如违法经营物品的数量、案值达到一定数额时,也应依据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 三、规范案卷制作的几个原则 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得当”十六字要求,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要熟练掌握文化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 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是对执法机构、执法者最基本的要求,只有熟练地掌握了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法。如: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其他相关部门处罚的案件就不能留下来自己处罚;法规规定处罚15000元以下罚款的案件就不能多加一分钱,多加这一分钱就不是依法执法了。 (二)熟练地掌握文化部全国统一的执法文书。 这套执法文书是文化部依据相关法律及执法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出来的,它具有很强的科学性、逻辑性、系统性。执法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这套执法文书,真正领会其设计意图,才能正确地使用它。 (三)多进行执法实践、多做案卷是逐步提高制作水平的必要途径。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掌握需要一个过程,规范案卷的制作也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案卷做得多了,对其认识就深了,制作的水平自然就会提高。 以上是我对2009年全区文化市场行政法案卷的一些认识。可以肯定地说,内蒙古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制作的案卷每年都有进步,做得越来越好,越来越规范。我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再经过三、五年的培训、学习、实践,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的案卷一定能够达到“十六字”要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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